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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新規
主編:李想記者:張碩 閆瑞靜 楊蘭若攝像:沈焱 李培 白羽一、就在上個月,我們《經濟半小時》欄目重磅推出的《再問物流》系列報道,這個節目重點報道瞭快遞業的種種問題,引起瞭觀眾強烈反響和有部門的高度重視。就在1月25日,國傢郵政局出臺瞭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2008年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進行瞭補充,在快件賠償方面,沒有保價的快件不再以3倍資費作為賠償上限,而是根據郵寄雙的合同約定。如果出現野蠻分揀等損毀快件的行為,將被郵政管理部門處上限3萬元或以下罰款。這裡一切要的就是效率。一個60人左右的班次要處理5到10萬票快件,每個人都忙得不可開交。快遞業“大不壓小、重不壓輕”的碼放原則,快件分揀脫手時不超過30厘米的規矩,在這裡根本不存在,隻要位置和方向正確,能拋多遠就拋多遠。這個倒黴的快件是一個工人從傳輸線上跳下來時踩癟的,年輕的分揀工人甚至會互相扔著包裹打鬧。這名工人還跳過生產線,直接踩到筐車裡面,一屁股坐到瞭郵件上。申通的員工說:“這些東西都摔不壞,裡面兩半的多瞭,像那種才壞的,用膠帶一粘就好。”而在廣東省東莞市的優速快遞公司長安車上,幾十個快遞員圍著一輛貨車,貨車上的分揀員站在車上,根據快遞單上的地點,向不同的方向扔下郵件。明知道這樣分揀會把一部分貨物損壞,但是包裹被扔來扔去,漫天飛舞的場景仍然見怪不怪。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壞瞭不怕,壞瞭我們就算公司的,比如說這個貨(說話間別人扔過來一個),壞瞭我就報公司,所以這個東西不可能算到我們頭上的。摔壞瞭就扯皮,說你貨沒包好啊,包裝是好的,裡面貨是爛的。就說包裝沒包好。隻要簽瞭字就不管瞭。”記者又接觸瞭幾傢同行,發現暴力分揀已經成為快遞業內公開的秘密。快遞公司工作人員說:“管不瞭,,你撿包都包不起,隻能散瞭。沒辦法瞭。你沒看那個流水線,分貨扒都扒不過來。你怎麼辦,隻有甩瞭。整碎的也有,爛的也有,把外面紙箱摔壞的也有。登記個問題件 你再包裝好,就完事瞭。箱子壞瞭,東西少瞭,就跟搶銀行樣,搶瞭就是你也拿我也拿,搶完去,誰搶瞭誰要。”馬洪濤說:“現在我們就跟邱寶昌律師來討論一下剛剛出臺的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我不知道您自己平時在交易快遞或者收到物品的時候,有沒有遇到過物品被損壞,或者因為這個野蠻分揀遭到一些丟失什麼的這樣情況?”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我遇到過,像我今天收的快件。今天收的快件呢已經損毀瞭。就是包裝已經打的有三分之一是缺口瞭。”馬洪濤:“我想可能有很多的消費者他們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但是損壞的程度不同,大傢可能采取的辦法又不太一樣。有很多人就壞瞭就壞瞭東西也不貴,可能就這樣就認瞭。”邱寶昌:“很多人遇到這種情況,因為價值不高也就認瞭。”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於2013年1月11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號公佈,交通運輸部2008年7月12日發佈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予以廢止,新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否則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如何界定野蠻分揀,快遞服務國傢標準有詳細規定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品不應超過10厘米。馬洪濤說:“在沒有這個新的管理辦法之前,對於野蠻分揀造成的損害或者說丟失,在法律層面上有沒有一個處理的辦法呢?”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來的法律非常弱,對野蠻分揀這種責任人原來沒有處罰。(現在)這個三萬元的處罰應該是最嚴厲的規定,在有史以來。它是因為是個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的處罰的權限最高是三萬。馬洪濤說:“規定裡面有一個看上去非常細致的規定,那就是在分揀物品的時候,和這個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30厘米,那些易碎品不能超過10厘米,否則就會認為是野蠻分揀,對這樣一個規定,在執行的過程中效率如何呢?”邱寶昌:“首先有規定,比沒有規定要好,但是這個規定這個標準在實際執行當中的掌握可操作性能比較差,那麼誰來掌握誰來監督,這30厘米誰來衡量。靠一種自律。實際上我認為它不應該是用30厘米和10厘米為野蠻分揀,他完全可以用結果。隻要你一個快遞公司一個月你整個的快遞量是多少。你是主觀的野蠻分揀,還是不小心造成的這種損壞或者丟失。到瞭一定量我警告,再到一定量就處罰你,用客觀的損毀率、丟失率來進行處罰可能比野蠻分揀要在執行當中有可操作性。”馬洪濤說:“用這個損壞的結果的處罰去倒逼那些快遞公司自己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邱寶昌說:“把這塊給把握住,可能比那種30厘米和10厘米的掌握可能要更具有實際意義。除瞭這個野蠻分揀之外,消費者可能感到更加頭疼的一個問題,就不是東西的損毀瞭,這個東西有可能就會丟掉瞭,出現瞭這個丟失的情況。”快遞員說:“發件公司可以往中轉站推,中轉站可以往我們公司推,我們公司可以往我頭上推。”餘先生說:“你這樣都往每個不同的人頭上推,這消費者權益怎麼辦”2012年12月,上海的餘先生收到一個同城快遞,裡面是一些工作用的資料和一支錄音筆。包裹送達時,餘先生不在單位,所以由同事代收,可當他回來打開包裹時卻發現,包裝盒還在,錄音筆卻不翼而飛瞭。隨後在包裹的外包裝信封上,餘先生發現瞭和紙盒寬度相當的破損痕跡,在這塊破損的痕跡上,貼補著幾層透明膠帶。包裹明顯有被打開過的跡象。餘先生開始聯系申通快遞。餘先生說:“我們首先打瞭監督電話,監督給瞭個電話打到總部,總部沒人接,然後的話我們又打它的區域的分揀中心這邊,就是各個站點這邊,也是打不通。”餘先生唯一能聯系上的快遞員把問題推給瞭公司。無奈之下,餘先生決定去離上海市中心30多公裡外的申通公司總部討個說法。工作人員說:“我們(攝像)探頭比銀行探頭還多。但是你想想看一天處理貨多少萬票。員工也是工人,素質有,但參差不齊。”在申通快遞總部,監察部經理還向餘先生表達瞭自己的看法。經理說:“我想這個業務員他一看,這個盒子,是手機。信封包的,拆下來也方便。而且他們太會動腦筋瞭。看到東西好,他就不放上車。放上車就要封件瞭,就拿不走瞭。最主要的(易偷盜)環節,一個業務員收件的環節,一個是配送一公裡的環節。在餘先生的堅持下,申通快遞總部終於給餘先生做瞭一個遺失登記,讓他回傢等候消息。隨後餘先生又找到公安局,公安局說這屬於合同糾紛,讓他去找工商局,而工商又讓他去找消協。為瞭一個400元的錄音筆,餘先生已經花費瞭遠遠超出400元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且至今還沒有結果。和餘先生一樣,北京的大四學生陳小聰也在艱難地尋找著同學丟失的包裹。陳小聰的同學潘俐琳在放假前和她一起,把考研究生的資料和行李通過全峰快遞寄回瞭傢,然而包裹被寄丟瞭。他說:“最開始的時候他說的是東西是在半路上車翻瞭,,這46斤的東西就被顛出去,這個說法誰也不能信。然後後來他又說這個東西其實是被偷瞭。”全峰公司表示,根據公司規定,對於未保價的快件物品丟失,按照郵費的五倍進行賠償,即550元。但小潘認為,這與她丟失的資料和行李上萬元的價值相比,實在相去甚遠。最終在小潘的一再爭取下,全峰公司同意將賠償提高到2000元近年來,快遞物品丟失頻繁發生。很多消費者都像餘先生一樣遭遇索賠無門,而即便像小潘這樣,得到瞭賠償,三倍或五倍運費的賠償也成瞭快遞公司的擋箭牌。 2012年7月,北京的張女士價值1.5萬元的鉆戒被寄丟以後,隻得到賠償500元;2012年4月,江蘇的師先生價值6.4萬元的國畫被寄丟以後,隻賠償600元;2012年8月,廣州的朱先生價值9.8萬元的手表被寄丟後,隻得到賠償五百元。在采訪中,記者還認識瞭在北京中關村從事電腦生意的許先生,2012年9月,他在接到客戶從青島快遞過來的10臺電腦時,卻發現其中6臺電腦竟然變成瞭石頭和水泥塊兒。總價值2萬4000元的六臺電腦,就這樣明目張膽地被石頭替代。而對於賠償問題,快遞公司仍然是那句話。紀麗娜說:“沒有報價,按運費的五倍賠償,就是1000塊錢賠償。”馬洪濤說:“新的辦法裡面明確做出瞭一個規定,就是要取消這個三倍的限制,這個意味著什麼?”邱寶昌說:“是,它已經突破瞭限額賠償,原來我們的郵政法和服務的標準它的賠償是三倍,但這個三倍是對什麼,對普遍郵政服務。但是對這個快件非普遍業務,那麼它嚴格上是在這次管理辦法當中,它不適用這種限額賠償。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因為限額賠償是封頂的。原來就有一個人,他寄瞭一幅畫,這幅畫值市場價值可能是20萬,但是呢被丟失瞭以後,快遞公司隻賠瞭3倍,60塊錢。”馬洪濤說:“其實按照這樣一個案例的話,這樣一個三倍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邱寶昌說:“這不公平不合理。限定瞭這個寄件人的權利,減輕瞭免除瞭承運人就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馬洪濤說:“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合理的規定,為什麼在2008年的時候能夠獲得通過?”邱寶昌說:“我記得當時在制定這個標準的時候,我參與過討論,有些人就說瞭他們隻收你20塊錢,如果你3000塊錢不保價,要賠3000,不公平,企業收的少,賠的多,那麼這樣企業要死亡,後來我們這邊的意見就是說,這是你的義務,所以當時爭議還比較大。在我印象當中有一位女同志,郵政方面的。當時很激動,就是堅定地站在企業的利益,忽略瞭用戶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就出現瞭最近幾年實施這幾年來出現瞭野蠻分揀的物品丟失的,甚至監守自盜這種現象。”根據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如果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不再設定隻賠償三倍郵費的上限。馬洪濤說:“現在這個新的市場管理辦法裡也做出個規定,在遇到糾紛的時候,要按照《合同法》要按照《郵政法》等等一些法律來執行,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不同的主體它可能會有不同的訴求。比如消費者認為應該按照《合同法》執行,而快遞公司認為可能按照《郵政法》對他來說可能損失更小,那出現這種矛盾的時候怎麼處理?”邱寶昌說:“這就是法律的適用問題瞭,剛才我講瞭,如果是普遍郵政業務,那麼就可能依據《郵政法》,如果是一般的快遞業務,通過網購送一個東西,或者寄一個快件,那這就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裡面的運輸合同,所謂承運人的法律責任人,你應該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而不要把非普遍的郵政業務和普遍的郵政業務裡面的賠償混同瞭。”馬洪濤說:“快遞單本身就有一個合同的效力,上面也有規定,每傢公司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這樣一種格式合同,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之後是不是也面臨著一個更新?”邱寶昌說:“隨著我們新的管理規定出臺,它應該遵守法律法規,所以格式條件不能由單方去擬定,想怎麼擬定就怎麼擬定。”馬洪濤說:“如果說有機會按照合同法進行索賠的話,對消費者來說,註意什麼問題?”邱寶昌說:“如果你沒有保價,如果現在適用合同法,那可能就由寄件人,用戶要舉證,你丟失的損壞的物品價值是多少,這你要舉證。二、剛才我們就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邱寶昌律師進行瞭探討。那麼新辦法中還有哪些亮點?為瞭得到第一手的資料,我的同事在北京和東莞兩傢快遞公司進行瞭臥底式調查。除瞭發現快遞公司存在野蠻分揀等現象,還發現快遞公司對那些或丟失快遞單,或找不到收件人和發件人的“無著包裹”私自進行變賣處理。先一起看我同事當時采訪拍攝到的畫面。在申通公司北京馬各莊分撿中心處理問題郵件的數據組,記者在臥底工作時見到,工作人員正把從破損的包裹裡掉出來的中華煙裝進塑膠袋。快遞業把架子上這些叫問題包裹,它們或是丟失交易面單,或是找不到收件人和發件人的無著包裹。北京申通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無著包裹多是一些衣服。所謂的“處理”,最終就是被他們捐掉,而記者之前拍攝到的那些中華煙究竟會有怎樣的命運,我們無從知曉。在順豐速遞,行政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無著包裹不僅僅是被捐瞭。以順豐公司為例,每個月的作廢件有60-70件,這些作廢件中包括,化妝品,衣服,毛絨玩具和一些生活用品等等。而在記者調查快遞包裹丟失中獲悉的手機、手表、相機,筆記本電腦等丟失物品,卻沒有包含在工作人員所說的常見作廢件中,它們的去向成瞭一個謎。對那些無著郵件的一個處理,這些東西似乎他們覺得可以由他們自己進行一個處置,那麼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邱寶昌說:“這個實際上是不符合相關的規定,但是就是它無著的郵件、快遞,就是暫時沒有找到收件人,或者是退回不瞭寄件人,這種情況因為所有權,你沒有所有權,你可能有保管的義務,有保存(的義務),然後去讓人去認領。”根據新的《快遞行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標準處理;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處理無著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邱寶昌說:“現在這個制度上,我們看到市場這個快遞管理規定裡面,它既有進步的一面,也有值得商榷的,按照這個規定是6個月,所以我認為這個時間規定的相對較短瞭一些,可以規定長一些。國傢可以建立一個集中的保管。”馬洪濤說:“總之這個新的管理辦法,在您看來還是對規范這個市場,會有相當大的一個進步作用。”邱寶昌說:“較之以前是大大的進步。當然它在實施過程當中可能還會遇到一些問題,還需要逐步地完善。快遞業務隨著網絡的發展和我們的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對這種快遞服務,不僅僅停留在一個部門規章上,對快遞業務的規范應該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馬洪濤說:“甚至是立法的一個高度。”邱寶昌說:“可以制定國務院的法規,如果嚴重的可能不是三萬瞭可能是十萬一百萬甚至更高的處罰都可以。而現在如果是部門規章處罰的力度,最高不能超過三萬。”我們看到一個統計,說現在每年交易這個快遞已經達到瞭73億近,這個時候的確需要一個更加嚴厲的規定,甚至一個法律來進行約束。邱寶昌說:“我認為快遞業務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應該是會不遠的。”三、快遞新規護航消費者 可操作性需進一步完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有瞭修訂版,這意味著這個行業裡規范管理又進瞭一步。這當然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剛才從我和邱寶昌律師的探討中我們也發現,法規細化並不見得我們的包裹就一定變得安全瞭,因為監管和執行需要的是實實在在的行動。而眼下的情形是有相當一部分規定很難落到實處,比如要求快件分揀脫手時,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件不應超過10厘米。規定是非常細,但癥結是誰來監管。一旦包裹出現問題,消費者就存在著取證難、維權難的實際問題,更不用說以此為處罰依據。當然,我們可以把這樣的要求看作是整個快遞業提升的一個契機。希望快遞業在郵政部門的監管之下在服務的質量和硬件設施的投入上有一個大的起色。最後我們也提醒消費者,眼下正是春節前網購年貨的高峰期,新的快遞管理辦法還沒有出臺,在這個空檔期,消費者要擦亮眼睛,先收貨再確認,一定收好快遞單,便於事後查詢,貴重物品盡量保價。提高風險意識,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1-30/150772747.html小額借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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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李想記者:張碩 閆瑞靜 楊蘭若攝像:沈焱 李培 白羽一、就在上個月,我們《經濟半小時》欄目重磅推出的《再問物流》系列報道,這個節目重點報道瞭快遞業的種種問題,引起瞭觀眾強烈反響和有部門的高度重視。就在1月25日,國傢郵政局出臺瞭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2008年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進行瞭補充,在快件賠償方面,沒有保價的快件不再以3倍資費作為賠償上限,而是根據郵寄雙的合同約定。如果出現野蠻分揀等損毀快件的行為,將被郵政管理部門處上限3萬元或以下罰款。這裡一切要的就是效率。一個60人左右的班次要處理5到10萬票快件,每個人都忙得不可開交。快遞業“大不壓小、重不壓輕”的碼放原則,快件分揀脫手時不超過30厘米的規矩,在這裡根本不存在,隻要位置和方向正確,能拋多遠就拋多遠。這個倒黴的快件是一個工人從傳輸線上跳下來時踩癟的,年輕的分揀工人甚至會互相扔著包裹打鬧。這名工人還跳過生產線,直接踩到筐車裡面,一屁股坐到瞭郵件上。申通的員工說:“這些東西都摔不壞,裡面兩半的多瞭,像那種才壞的,用膠帶一粘就好。”而在廣東省東莞市的優速快遞公司長安車上,幾十個快遞員圍著一輛貨車,貨車上的分揀員站在車上,根據快遞單上的地點,向不同的方向扔下郵件。明知道這樣分揀會把一部分貨物損壞,但是包裹被扔來扔去,漫天飛舞的場景仍然見怪不怪。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壞瞭不怕,壞瞭我們就算公司的,比如說這個貨(說話間別人扔過來一個),壞瞭我就報公司,所以這個東西不可能算到我們頭上的。摔壞瞭就扯皮,說你貨沒包好啊,包裝是好的,裡面貨是爛的。就說包裝沒包好。隻要簽瞭字就不管瞭。”記者又接觸瞭幾傢同行,發現暴力分揀已經成為快遞業內公開的秘密。快遞公司工作人員說:“管不瞭,,你撿包都包不起,隻能散瞭。沒辦法瞭。你沒看那個流水線,分貨扒都扒不過來。你怎麼辦,隻有甩瞭。整碎的也有,爛的也有,把外面紙箱摔壞的也有。登記個問題件 你再包裝好,就完事瞭。箱子壞瞭,東西少瞭,就跟搶銀行樣,搶瞭就是你也拿我也拿,搶完去,誰搶瞭誰要。”馬洪濤說:“現在我們就跟邱寶昌律師來討論一下剛剛出臺的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我不知道您自己平時在交易快遞或者收到物品的時候,有沒有遇到過物品被損壞,或者因為這個野蠻分揀遭到一些丟失什麼的這樣情況?”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我遇到過,像我今天收的快件。今天收的快件呢已經損毀瞭。就是包裝已經打的有三分之一是缺口瞭。”馬洪濤:“我想可能有很多的消費者他們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但是損壞的程度不同,大傢可能采取的辦法又不太一樣。有很多人就壞瞭就壞瞭東西也不貴,可能就這樣就認瞭。”邱寶昌:“很多人遇到這種情況,因為價值不高也就認瞭。”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於2013年1月11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號公佈,交通運輸部2008年7月12日發佈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予以廢止,新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否則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如何界定野蠻分揀,快遞服務國傢標準有詳細規定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品不應超過10厘米。馬洪濤說:“在沒有這個新的管理辦法之前,對於野蠻分揀造成的損害或者說丟失,在法律層面上有沒有一個處理的辦法呢?”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來的法律非常弱,對野蠻分揀這種責任人原來沒有處罰。(現在)這個三萬元的處罰應該是最嚴厲的規定,在有史以來。它是因為是個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的處罰的權限最高是三萬。馬洪濤說:“規定裡面有一個看上去非常細致的規定,那就是在分揀物品的時候,和這個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能超過30厘米,那些易碎品不能超過10厘米,否則就會認為是野蠻分揀,對這樣一個規定,在執行的過程中效率如何呢?”邱寶昌:“首先有規定,比沒有規定要好,但是這個規定這個標準在實際執行當中的掌握可操作性能比較差,那麼誰來掌握誰來監督,這30厘米誰來衡量。靠一種自律。實際上我認為它不應該是用30厘米和10厘米為野蠻分揀,他完全可以用結果。隻要你一個快遞公司一個月你整個的快遞量是多少。你是主觀的野蠻分揀,還是不小心造成的這種損壞或者丟失。到瞭一定量我警告,再到一定量就處罰你,用客觀的損毀率、丟失率來進行處罰可能比野蠻分揀要在執行當中有可操作性。”馬洪濤說:“用這個損壞的結果的處罰去倒逼那些快遞公司自己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邱寶昌說:“把這塊給把握住,可能比那種30厘米和10厘米的掌握可能要更具有實際意義。除瞭這個野蠻分揀之外,消費者可能感到更加頭疼的一個問題,就不是東西的損毀瞭,這個東西有可能就會丟掉瞭,出現瞭這個丟失的情況。”快遞員說:“發件公司可以往中轉站推,中轉站可以往我們公司推,我們公司可以往我頭上推。”餘先生說:“你這樣都往每個不同的人頭上推,這消費者權益怎麼辦”2012年12月,上海的餘先生收到一個同城快遞,裡面是一些工作用的資料和一支錄音筆。包裹送達時,餘先生不在單位,所以由同事代收,可當他回來打開包裹時卻發現,包裝盒還在,錄音筆卻不翼而飛瞭。隨後在包裹的外包裝信封上,餘先生發現瞭和紙盒寬度相當的破損痕跡,在這塊破損的痕跡上,貼補著幾層透明膠帶。包裹明顯有被打開過的跡象。餘先生開始聯系申通快遞。餘先生說:“我們首先打瞭監督電話,監督給瞭個電話打到總部,總部沒人接,然後的話我們又打它的區域的分揀中心這邊,就是各個站點這邊,也是打不通。”餘先生唯一能聯系上的快遞員把問題推給瞭公司。無奈之下,餘先生決定去離上海市中心30多公裡外的申通公司總部討個說法。工作人員說:“我們(攝像)探頭比銀行探頭還多。但是你想想看一天處理貨多少萬票。員工也是工人,素質有,但參差不齊。”在申通快遞總部,監察部經理還向餘先生表達瞭自己的看法。經理說:“我想這個業務員他一看,這個盒子,是手機。信封包的,拆下來也方便。而且他們太會動腦筋瞭。看到東西好,他就不放上車。放上車就要封件瞭,就拿不走瞭。最主要的(易偷盜)環節,一個業務員收件的環節,一個是配送一公裡的環節。在餘先生的堅持下,申通快遞總部終於給餘先生做瞭一個遺失登記,讓他回傢等候消息。隨後餘先生又找到公安局,公安局說這屬於合同糾紛,讓他去找工商局,而工商又讓他去找消協。為瞭一個400元的錄音筆,餘先生已經花費瞭遠遠超出400元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且至今還沒有結果。和餘先生一樣,北京的大四學生陳小聰也在艱難地尋找著同學丟失的包裹。陳小聰的同學潘俐琳在放假前和她一起,把考研究生的資料和行李通過全峰快遞寄回瞭傢,然而包裹被寄丟瞭。他說:“最開始的時候他說的是東西是在半路上車翻瞭,,這46斤的東西就被顛出去,這個說法誰也不能信。然後後來他又說這個東西其實是被偷瞭。”全峰公司表示,根據公司規定,對於未保價的快件物品丟失,按照郵費的五倍進行賠償,即550元。但小潘認為,這與她丟失的資料和行李上萬元的價值相比,實在相去甚遠。最終在小潘的一再爭取下,全峰公司同意將賠償提高到2000元近年來,快遞物品丟失頻繁發生。很多消費者都像餘先生一樣遭遇索賠無門,而即便像小潘這樣,得到瞭賠償,三倍或五倍運費的賠償也成瞭快遞公司的擋箭牌。 2012年7月,北京的張女士價值1.5萬元的鉆戒被寄丟以後,隻得到賠償500元;2012年4月,江蘇的師先生價值6.4萬元的國畫被寄丟以後,隻賠償600元;2012年8月,廣州的朱先生價值9.8萬元的手表被寄丟後,隻得到賠償五百元。在采訪中,記者還認識瞭在北京中關村從事電腦生意的許先生,2012年9月,他在接到客戶從青島快遞過來的10臺電腦時,卻發現其中6臺電腦竟然變成瞭石頭和水泥塊兒。總價值2萬4000元的六臺電腦,就這樣明目張膽地被石頭替代。而對於賠償問題,快遞公司仍然是那句話。紀麗娜說:“沒有報價,按運費的五倍賠償,就是1000塊錢賠償。”馬洪濤說:“新的辦法裡面明確做出瞭一個規定,就是要取消這個三倍的限制,這個意味著什麼?”邱寶昌說:“是,它已經突破瞭限額賠償,原來我們的郵政法和服務的標準它的賠償是三倍,但這個三倍是對什麼,對普遍郵政服務。但是對這個快件非普遍業務,那麼它嚴格上是在這次管理辦法當中,它不適用這種限額賠償。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因為限額賠償是封頂的。原來就有一個人,他寄瞭一幅畫,這幅畫值市場價值可能是20萬,但是呢被丟失瞭以後,快遞公司隻賠瞭3倍,60塊錢。”馬洪濤說:“其實按照這樣一個案例的話,這樣一個三倍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邱寶昌說:“這不公平不合理。限定瞭這個寄件人的權利,減輕瞭免除瞭承運人就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馬洪濤說:“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合理的規定,為什麼在2008年的時候能夠獲得通過?”邱寶昌說:“我記得當時在制定這個標準的時候,我參與過討論,有些人就說瞭他們隻收你20塊錢,如果你3000塊錢不保價,要賠3000,不公平,企業收的少,賠的多,那麼這樣企業要死亡,後來我們這邊的意見就是說,這是你的義務,所以當時爭議還比較大。在我印象當中有一位女同志,郵政方面的。當時很激動,就是堅定地站在企業的利益,忽略瞭用戶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就出現瞭最近幾年實施這幾年來出現瞭野蠻分揀的物品丟失的,甚至監守自盜這種現象。”根據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如果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不再設定隻賠償三倍郵費的上限。馬洪濤說:“現在這個新的市場管理辦法裡也做出個規定,在遇到糾紛的時候,要按照《合同法》要按照《郵政法》等等一些法律來執行,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不同的主體它可能會有不同的訴求。比如消費者認為應該按照《合同法》執行,而快遞公司認為可能按照《郵政法》對他來說可能損失更小,那出現這種矛盾的時候怎麼處理?”邱寶昌說:“這就是法律的適用問題瞭,剛才我講瞭,如果是普遍郵政業務,那麼就可能依據《郵政法》,如果是一般的快遞業務,通過網購送一個東西,或者寄一個快件,那這就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裡面的運輸合同,所謂承運人的法律責任人,你應該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而不要把非普遍的郵政業務和普遍的郵政業務裡面的賠償混同瞭。”馬洪濤說:“快遞單本身就有一個合同的效力,上面也有規定,每傢公司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這樣一種格式合同,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之後是不是也面臨著一個更新?”邱寶昌說:“隨著我們新的管理規定出臺,它應該遵守法律法規,所以格式條件不能由單方去擬定,想怎麼擬定就怎麼擬定。”馬洪濤說:“如果說有機會按照合同法進行索賠的話,對消費者來說,註意什麼問題?”邱寶昌說:“如果你沒有保價,如果現在適用合同法,那可能就由寄件人,用戶要舉證,你丟失的損壞的物品價值是多少,這你要舉證。二、剛才我們就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邱寶昌律師進行瞭探討。那麼新辦法中還有哪些亮點?為瞭得到第一手的資料,我的同事在北京和東莞兩傢快遞公司進行瞭臥底式調查。除瞭發現快遞公司存在野蠻分揀等現象,還發現快遞公司對那些或丟失快遞單,或找不到收件人和發件人的“無著包裹”私自進行變賣處理。先一起看我同事當時采訪拍攝到的畫面。在申通公司北京馬各莊分撿中心處理問題郵件的數據組,記者在臥底工作時見到,工作人員正把從破損的包裹裡掉出來的中華煙裝進塑膠袋。快遞業把架子上這些叫問題包裹,它們或是丟失交易面單,或是找不到收件人和發件人的無著包裹。北京申通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無著包裹多是一些衣服。所謂的“處理”,最終就是被他們捐掉,而記者之前拍攝到的那些中華煙究竟會有怎樣的命運,我們無從知曉。在順豐速遞,行政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無著包裹不僅僅是被捐瞭。以順豐公司為例,每個月的作廢件有60-70件,這些作廢件中包括,化妝品,衣服,毛絨玩具和一些生活用品等等。而在記者調查快遞包裹丟失中獲悉的手機、手表、相機,筆記本電腦等丟失物品,卻沒有包含在工作人員所說的常見作廢件中,它們的去向成瞭一個謎。對那些無著郵件的一個處理,這些東西似乎他們覺得可以由他們自己進行一個處置,那麼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邱寶昌說:“這個實際上是不符合相關的規定,但是就是它無著的郵件、快遞,就是暫時沒有找到收件人,或者是退回不瞭寄件人,這種情況因為所有權,你沒有所有權,你可能有保管的義務,有保存(的義務),然後去讓人去認領。”根據新的《快遞行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標準處理;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處理無著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邱寶昌說:“現在這個制度上,我們看到市場這個快遞管理規定裡面,它既有進步的一面,也有值得商榷的,按照這個規定是6個月,所以我認為這個時間規定的相對較短瞭一些,可以規定長一些。國傢可以建立一個集中的保管。”馬洪濤說:“總之這個新的管理辦法,在您看來還是對規范這個市場,會有相當大的一個進步作用。”邱寶昌說:“較之以前是大大的進步。當然它在實施過程當中可能還會遇到一些問題,還需要逐步地完善。快遞業務隨著網絡的發展和我們的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對這種快遞服務,不僅僅停留在一個部門規章上,對快遞業務的規范應該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馬洪濤說:“甚至是立法的一個高度。”邱寶昌說:“可以制定國務院的法規,如果嚴重的可能不是三萬瞭可能是十萬一百萬甚至更高的處罰都可以。而現在如果是部門規章處罰的力度,最高不能超過三萬。”我們看到一個統計,說現在每年交易這個快遞已經達到瞭73億近,這個時候的確需要一個更加嚴厲的規定,甚至一個法律來進行約束。邱寶昌說:“我認為快遞業務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應該是會不遠的。”三、快遞新規護航消費者 可操作性需進一步完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有瞭修訂版,這意味著這個行業裡規范管理又進瞭一步。這當然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剛才從我和邱寶昌律師的探討中我們也發現,法規細化並不見得我們的包裹就一定變得安全瞭,因為監管和執行需要的是實實在在的行動。而眼下的情形是有相當一部分規定很難落到實處,比如要求快件分揀脫手時,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件不應超過10厘米。規定是非常細,但癥結是誰來監管。一旦包裹出現問題,消費者就存在著取證難、維權難的實際問題,更不用說以此為處罰依據。當然,我們可以把這樣的要求看作是整個快遞業提升的一個契機。希望快遞業在郵政部門的監管之下在服務的質量和硬件設施的投入上有一個大的起色。最後我們也提醒消費者,眼下正是春節前網購年貨的高峰期,新的快遞管理辦法還沒有出臺,在這個空檔期,消費者要擦亮眼睛,先收貨再確認,一定收好快遞單,便於事後查詢,貴重物品盡量保價。提高風險意識,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1-30/150772747.html小額借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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